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利益相关群体关系的深入研究
其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利益相关群体,且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篮球的发展。笔者试图通过描述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利益相关者群体关系模型,深入剖析供应链中各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契约关系、交易关系和产权关系,深化对供应链利益相关者群体关系的研究。了解链条中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对团体的了解。同时,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中各利益相关群体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以助力中国篮球的发展。 1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中利益相关者群体关系的内涵 供应链作为一个概念,起源并丰富于制造业。它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被提出。然而,国内外许多学者对供应链的内涵都有自己的理解。 。供应链以核心企业为中心,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原材料的采购开始,制造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最后通过销售将产品交付给最终客户。网络。 、分销商、零售商、直至最终客户整合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络链结构[1]。笔者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供应链的定义,结合我国职业篮球发展现状和我国体育体制,将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的供应链定义为由国家体育总局管理中国篮球协会是经中国政府授权成立的。该中心的派出机构(简称篮球管理中心),隶属于CBA联赛委员会管理,由中国篮球盈方合资公司运营,以中国职业篮球俱乐部为核心企业,通过控制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流动,供应商、投资者、赞助商、广告商、电视转播机构及相关媒体、CBA品牌运营商以及参与专项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终端用户等多个利益相关群体的供需关系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网络价值链。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是由18个职业篮球俱乐部联合组建的。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纵向整合”,更是多个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间的“横向整合”。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本质上是一个供应网络链结构。因此,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是2009-2010赛季的18家职业篮球俱乐部整体。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利益相关者群体关系是指链条上各节点企业和组织在联赛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相互关联的状态。它们是通过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的生产和销售而产生的一种特殊产品。博士(生)论坛~426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26卷第5期。26号. 26号52011种关系,包括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关系、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见图1)。 2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中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关系分析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关系分析旨在运用供应链管理思想,使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参与者能够相互协作或与中国职业篮球联赛融合篮球联赛。提高运营效率、质量和客户服务的相关行为,使所有合作的企业和组织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2.1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以非对称信息博弈理论为基础,强调合作与协调。有合作,就有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同,必然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2.1.1中国职业篮球联赛“跳跳”管理模式下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较高。我国的体育管理体系主要由“跳条”中纵向的业务指导关系和横向的“跳团”关系组成。行政管理关系必然导致代理人的层级多、环节多。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发生代理的环节越多,代理成本就越大。一方面,国家全面监管代理人的成本极其高昂,甚至可能无法有效监管代理人;另一方面,内部人控制和“搭便车”甚至“搭便车”现象也会出现[2]。我国“区”管理模式下的各级体育管理部门还应关注社会效益,即篮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因此代理环节较多,会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 2.1.2 篮球管理中心与俱乐部之间存在“隐性”委托代理关系,效率低下。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赛事。它是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初期、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竞赛。 “畸形”产品具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双重特征。是国家和社会为发展篮球产业、拓展篮球市场探索的一条共建、资源共享的道路。实际上,各俱乐部共同承担各省、市、自治区体育局发展篮球运动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他们扮演的是“代理人”的角色。为了调动代理商的积极性,篮球管理中心给予部分经营权作为激励。
这是对我国现行国家竞技体育体系内涵的完善和补充。篮球管理中心的首要目标是实现社会效益,通过行政手段将目标强加于俱乐部。由于目前大多数俱乐部都与当地体育管理部门合作,篮球管理中心追求社会效益的目标函数具有可比性。顺畅的实施机制[3]。对于每个俱乐部来说,最终目标都是利益最大化。目标函数不一致,必然导致管理和运行中出现各种矛盾,效率低下在所难免。 2.1.3篮球管理中心与中国篮球盈方之间的代理关系,市场化运作,实现“双赢”。经过0年的运营,CBA联赛已成为中国最赚钱的职业篮球联赛。篮球管理中心作为我国负责篮球运动发展的机构,不能从事商业活动。为此,CBA采取了合资运营模式。 2000年,篮球管理中心与瑞士盈方公司全资子公司盈方亚洲公司签署了为期7年多的协议,双方成立了合资公司CBA。正方形。 CBA职业篮球联赛的经营权通过合同关系委托给“盈方公司”。篮球管理中心作为联赛管理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不参与联赛市场运营的具体事务,但通过控股的方式拥有联赛运营的收益权。然而,“盈方”既是代理商,又是合作伙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充当了中国职业篮球比赛市场的投资者(承包经营权)。在当前现实条件下cba职业联赛对我国篮球事业发展的成效和问题,这种代理方式具有中国特色cba职业联赛对我国篮球事业发展的成效和问题,它以有限合作契约的形式分配收入[4]。
这种契约关系强调交换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关系。篮球管理中心作为委托人,不仅获得联赛基础资金(每年600万美元),还拥有联赛业务运营收入的分配权。 ,符合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同样,委托方的行为也受到相应的限制。例如,不得参与联盟商业运营的具体事务,合同中规定,如果任何一方通过“无过错离婚”方式结束合作cba职业联赛对我国篮球事业发展的成效和问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总之,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的供应链中存在着很多委托代理关系。除了上述之外,还有俱乐部投资者和俱乐部总经理之间的;篮球管理中心与CBA联赛委员会、CBA标志产品运营商之间;运动员与代理人等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2 合同关系 合同是两人或多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强调交换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合同类型包括不完全合同、关系合同、激励合同等。 2.2.1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雇佣和被雇用的合同关系是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通过合同维持的不完全合同。不完全契约是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造成的。缔约方不可能预见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事件。此外,合同所用语言的模糊性以及缔约方的疏忽导致合同条款不完整,总有未完成的商业条款。已注明的权利和未列出的事项[]。为此,需要设计不同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当他们签订合同时,可能会出现两种关系: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
前者,例如运动员直接受所在俱乐部聘用,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一些部门规章的规范;后者比如运动员本身的组织和人事关系属于省、市体育局,由体育局指派为某个俱乐部效力。这种雇佣关系经常出现在地方体育局投资俱乐部的时候。在后一种雇佣关系下,运动员本身仍然隶属于体育局,享受体育局的设立。他们与体育局之间属于人事管理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例如,江苏德马斯特俱乐部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是训练和比赛,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慈善和宣传);俱乐部必须以工资+奖金+培训费的形式支付运动员的劳动报酬。但在运行过程中,合同的设计和执行却存在不少问题。走访中得到的信息显示,俱乐部球员的薪资合同现在分为两部分,一是向篮管中心上报的薪资,二是俱乐部与球员内部签订的薪资。工资合同。这就导致各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完全契约下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其权益受到损害。 2.2.2篮球管理中心与运动员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行业内部政策法规的约束,凸显了篮球管理中心的绝对控制权。中国篮球协会章程规定,图1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利益相关者关系模型